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查询个人信息
嘉兴南湖律师
2025-04-29
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查询个人信息,具体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隐私权,同时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。这种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,违反国家规定,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此外,还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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